动是否在中标单位的账户外流动,农民工是否由中标单位直接管理。Р 对于分包项目,要检查发包单位是否进行监管,以及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分包合同执行是否严格规范。检查中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苗头的,要进一步深入核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Р (六)在建设单位及各交通建设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均须将现场承包人(含合法分包人)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核查作为检查内容之一。Р 五、依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Р 对利用职权指定转包、分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无论是否获利,一经查实,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于查实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除依照附件3摘录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要从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处罚。Р (一)要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工程招投标相挂钩,对经查实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外,还要立即在厅网站公布,并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公布。Р (二)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从业单位资质达不到工程要求的,转包、分包、挂靠后又再次转包、分包的,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以及转包、分包、挂靠过程中存在恶劣情节的,要严肃处理,并延长其处罚期限,不受信用评价1年周期的限制。Р (三)对检查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要对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单位进行清退,并责令承包单位进行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业主单位依法重新发包。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清退的,须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制订严格可行的监管措施,确保工程正常实施,不留质量、安全隐患,并妥善处理已完工程的验收、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等善后事宜。对于达不到工程所需资质要求的单位,则必须无条件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