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向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Р2、审计监察中心至少每季度在公司经营管理季度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Р3、审计监察中心至少每月在公司经营管理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中需同其他部门协调和配合的事项及管理意见和改进建议。Р第七章法律责任Р1、被审计单位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监察中心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报请公司CEO批准,给予被审单位第一负责人以行政处分和不少于10000元的罚款。Р2、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报请公司CEO批准,给予被审单位第一负责人以行政处分和不少于10000元的罚款。Р3、被审计单位对于无异议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报送审计监察中心及主管领导,逾期未处理或已处理未报送的,可报请公司CEO批准处罚被审单位第一负责人10000元罚款。Р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Р 5、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Р 6、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Р 第八章附则Р本章程是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Р本章程由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批准并且在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必须经过审核委员会批准。Р 本章程从2008年9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