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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宏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情节处以50—500元的罚款。Р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承担。Р第二十条对同一事故的处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两个以上的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负60—90%;次要责任负10—40%;同等责任各负50%)处以赔款(单位赔款为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个人赔款按按第十九条第1项执行)和罚款。Р第二十一条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不力,在一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按第十八条相应款项,对责任部门和部门主管领导加倍处罚。凡属习惯性违章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均按应罚金额的150%加重处罚。Р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不经严格资质审查,私招乱雇外来特殊作业工种人员者,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部门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因私招乱雇人员而发生事故的部门,按十八条规定处罚。Р第二十三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经安全监察人员发现,指出后仍然不改的,第一次罚款50—100元,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倍处罚,并勒令其部门让其停工参加安全培训学习。Р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安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Р第二十五条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刁难,阻扰、打击报复,妨碍安全监察的,可并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进行劝退,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六条各生产部门发生各类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规定所处罚的金额,各部门主管进行100~200处罚。Р第二十七条对下列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Р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事故。Р2、非本部门责任的有关事故。Р3、确已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情况特殊确属于目前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不能解决,致使尘、毒、噪音等有害物质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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