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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五)监督大坝和渠道安全经费的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申办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二)指导电站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电站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电站大坝和渠道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资料和档案管理; (七)参加电站大坝和渠道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电站大坝和渠道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在建工程项目部、所属电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汛前和汛后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八)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与《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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