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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审计、法律等服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十七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管理与审核第十八条本行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第十九条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条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有义务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二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在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作为其判断依据。第二十三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等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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