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元的补偿,单位视情节予以500—2000元的补偿。Р 第十六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规定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Р 第十七条 改建、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等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应由环境卫生经营管理单位收费清除。Р 第十八条 校化工厂、校医院、科研单位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乱倒乱扔。Р 第十九条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粪池或经三级化粪池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不能向城市污水系统排放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及时清掏,密闭运输到指定的粪便消纳场所。Р 第二十条 校园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原因需饲养的,须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Р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家属区及公共区域乱堆杂物,乱贴广告,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等;向绿化带、花坛、草坪等绿地及进水井、窨井、排水明渠内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废渣;在道路、广场、隙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课和冥票等丧葬用品;在校内道路、广场上冲洗车辆;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Р 第二十二条 校内家属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应按要求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Р 第二十三条 按校园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还建方案,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Р 第二十四条 对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单位或个人予以5—500元的补偿。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