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_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操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操作程序一、备案方式一是各类用人单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统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劳动用工备案”即可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二是用人单位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携带相关信息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申请办理。二、用人单位网上自助办理用人单位在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后,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登录网上用工备案系统进行数字认证,自助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业务。(一)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的办理(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用人单位携带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的批准成立执照、文件及相关材料,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如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变更。若用人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需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补办。(二)操作说明1、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登录,如果登录不成功,先与质监部门联系,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合法有效,驱动程序正确安装。2、用人单位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初次备案时,基本信息在系统中自动生成。经办人员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只须逐项填写其它备案相关信息项即可。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经办人员可随时通过互联网办理。4、用人单位发现其基本信息有误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用人单位自助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