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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全面审核评价;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专业性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所在盟市科技机局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专业性及全面审核评价,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审核内容:1.技术性审核。对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等情况进行审核。2.生产性审核。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开发的基础条件、仪器设备、工艺流程、批量生产和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3.经济性审核。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的综合成本、资金运作、市场预测、财务核算和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核。专业性审核合格后,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审批期限为30个有效工作日(不包括申报材料修改时间)。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第十条经认定的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5年。第十一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认定未满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参加资格审核。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审核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副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和银行贷款证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实现利税、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情况。第十二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实行扣分制,具体扣分办法如下:(一)当年审核达不到《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扣1~6分;扣分办法:凡不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其中(一)~(四)款,扣1分;(五)~(八)款,各扣1分;(九)~(十)款,扣1分。(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据情节轻重扣1~2分。(三)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包括公益性的素质培训等),每发生一次扣1分。(四)未按期偿还政府有偿经费或银行贷款的每逾期6个月扣1分。(五)报送的审核材料或统计报表有虚报、瞒报的扣除2分;拒报的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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