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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失由集团法务部统一认定处理。Р第十五条案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为诉讼案件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与对方协调处理;同时应主动收集证据,积极应对诉讼。判决生效后,案件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集团公司将追究案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Р第十六条由于案件责任单位生效法律文书被扣划其他单位执行案款的,被扣划执行案款单位应及时向集团法务部书面呈报;集团法务部据此向集团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提交有关请示;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直接从案件责任单位帐户上扣划执行案款。Р 第五章诉讼案件结案管理Р第十七条法务部门应建立诉讼案件案卷管理制度。案卷管理应当客观、真实、完整,能够反映诉讼案件处理全貌。Р第十八条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入卷备查。对承办案件中反映的管理问题、经营风险,Р集团法务部、所属公司法务部或法律事务管理岗可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Р第六章诉讼案件检查Р第十九条集团所属公司应对本单位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检查结果书面报告集团法务部。Р第二十条集团法务部每半年对集团所属公司的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随时进行抽查。Р第七章罚则Р第二十一条违反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有案不报、迟延上报、谎报案情或隐瞒案件事实的,依照集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Р第二十二条违反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有案不报、迟延上报、谎报案情、隐瞒案件事实的,给集团造成信誉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加重处罚。Р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依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Р第八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Р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及监督实施。Р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Р附件:Р一、《诉讼案件审核呈报表》Р二、《诉讼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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