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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失效。Р(五)执行Р1.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办网点要在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Р届满后2年内向有人民法院申请执行。Р有关执行时效的期间,原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2007年10月28日制订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Р2.对拟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办网点需提前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在基本确认被执行人有一定的执行能力后,将收集到的情况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管理部分初审认为可行的,要立即会同法律顾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Р(六)诉讼费用Р1.经办网点垫支任何诉讼费用,必须经联社批准,不得先斩后奏。Р2.经诉讼收回的款项,应先冲减垫付的诉讼费用,再收取贷款本息。Р(七)档案保管Р1.经办网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原件要专人专档登记保管,复印一套送风险管理部存档。人员变动,要办理移交。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法律文书损毁、遗失的,按规定给予处罚。Р2.分户建立诉讼贷款台账,按时向风险管理报送相关报表。Р(八)特别强调Р1.经办网点是贷款诉讼的主体,本着包放、包管、包收、包损失赔偿的四包原则,放款人和管理人是主要责任人,不能错误地认为现在成立风险管理部,设立资产保全岗后,经营网点只管贷款营销,催收不良贷款是风险管理部的事。有的机构不积极主动化解不良贷款,无措施无办法,向联社报告后认为就是联社的事了。Р2.各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如对法律和制度中规定的内容疑问的,可向合规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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