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理解和对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Р――第四条(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Р患方的举证责任――证明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证明存在损害事实。医方的举证责任――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则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方对策――分析是否有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审查患方证据。医疗机构举证问题病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准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告知文书尸检问题案例31 坐骨神经损伤案患方诉称:患者,13岁,因药物中毒于2007年7月19日送某医院抢救,当时患者昏迷中,12:30由护士在其右臀部上方位置进行抗过敏药物注射,20分钟后,注射区出现偌大的红块。17:00患者苏醒,叫喊注射区特别疼痛,并连带右腿疼痛麻木。此时观察到,该部位已变为暗红色。第二天回家,注射的右臀部不能着床,腿痛麻木,日益严重,后被诊断为右坐骨神经损伤。医方辩称:患者在医院抢救约24个小时,未诉说有“右大腿痛”现象。患者右臀部有红块,注射前已告知。患者再次来源间隔20天,如有异常为何不及时来院复诊。讨论点患方观点能否成立? 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患者坐骨神经损伤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医方应当如何举证? 是否选择协商,怎样协商? 法律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特殊检查、特殊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