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价为53元,2009年1月31日每股市价为52元,2008年2月1日远期价格的现值为50元,远期合同中的股票数量为2000股。Р A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Р (1)2008年2月1日:该日签订合同时的每股价格为50元,2008年2月1日远期合同的初始公允价值为零,故不做会计分录。Р (2)2008年12月31日:该日每股市价增至53元,假设此时固定远期价格102000元(51×2000)的现值为101250元,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增至4750元(53×2000-101250)。会计分录为: Р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Р 4750 Р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Р 4750 Р (3)2009年1月31日:该日每股市价减少至52元,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2000元(52×2000-102000)。在同一天,合同以现金进行净额结算,A企业有义务向B企业交付102000元,B企业有义务向A企业交付104000元,因此B企业应向A企业支付2000元净额。账务处理如下: Р 借:银行存款Р 2000 Р 投资收益Р 2750 Р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Р 4750 Р 可以看出,A企业在这次投机中,虽然衍生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至4750元,但A企业实际在投机中得到的金融资产(即银行存款)只有2000元,A企业亏损2750元。Р B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Р (1)2008年2月1日:同A企业Р (2)2008年12月31日: Р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Р 4750 Р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Р 4750 Р (3)2009年1月31日: Р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Р 4750 Р 贷:银行存款Р 2000 Р 投资收益Р 2750 Р 可以看出,B企业在这次投机中,虽然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增加至4750元,但B企业实际以金融资产(即银行存款)偿还的金融负债只有2000元,B企业收益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