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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办事指南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可办事指南Р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Р二、办事条件:Р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Р(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Р(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Р(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Р(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Р三、申请资料:Р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Р四、办理时限:Р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Р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Р五、收费情况:Р 不收费。Р六、受理机构:Р 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4号窗口Р 工作时间:周二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Р 联系电话:(0772)2831682Р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Р 交通指引: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一楼公交车:101.102路Р七、办理依据Р 【行政法规】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施行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Р?Р八、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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