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法治文明一致的“平等意识”而非“斗争意识”、“责任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同时通过灵活多样、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开展法律教育,以更有利于法治精神内化为主体的信仰。Р 结论Р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维权能力至关重要。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具备三种维权能力:一是发现违法的能力。如果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现违法的手段,劳动合同当事人就要具有能够充分运用这些手段并保证其正确行使的能力;如果缺乏基本的人力物力的支撑,难以有效地运用发现违法的手段,或者缺乏应有的知识和技巧,难以充分发挥这些手段的功能,要进行有效的维权,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二是界定违法的能力。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对方行使监督权,需要有正确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合理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进而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判断适用法律是非的能力。劳动合同当事人维权行为的启动,应该以对方行为违法为前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见应当指出对方哪些方面违反了法律,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者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当,就很难被对方所接受,即使对方必须根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见实施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也未必符合自己维权的初衷。三是证明违法的能力。劳动合同当事人要对对方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首先就必须证明违法情况的存在;而证明违法情况的存在,除了必要的证据之外,还必须有运用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不能准确地发现和说明所取得的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的联系,或者不能充分而恰当地运用证据来证明违法,就难以让人相信违法情况的存在。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维权水平不高、维权能力不强,势必影响维权的效果。劳动法运行近十二年的实践证明,提高劳动合同当事人维权水平和能力,不仅有利于促使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有效纠正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而且还有利于促使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在执法思想、执法方式、执法观念上更加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