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反馈。对督查反馈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实施督查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进一步说明。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Р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Р一、本市辖区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Р二、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Р三、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Р四、追究范围Р(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Р(二)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Р(三)超越法定权限的;Р(四)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Р(五)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Р(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Р(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Р(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Р(九)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Р(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Р(十一)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Р五、责任划分Р(一)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Р(二)按照分级管理应当报送上级决定的行政案件而未经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Р(三)行政处罚决定人对原承办人提出的处罚意见改变,造成过错的,决定人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Р(四)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负责人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负责人承担改变部分责任;Р(五)由于案件承办人调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行政处罚决定人作出错误的决定,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