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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工作规范(送审稿)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166KB

文档介绍
和申辩的情况)及所获得的证据材料;Р事实认定的意见;Р处理建议及依据。Р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Р招标人应执行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Р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招标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Р异议和投诉资料的管理Р招标人应按Q/SY 1845要求,对异议和投诉处理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Р其它Р招标实施部门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载明异议提出的顺序、时限、提交形式,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虚假、恶意异议的认定情形和处置结果等异议处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异议受理的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Р异议提起人不应该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异议提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异议,由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提请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 Р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异议的;Р一年内三次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 Р捏造事实或者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Р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Р异议已答复或明知其异议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仍然向受理部门或其它部门送(寄)材料的。Р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虚假、恶意投诉事项由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Р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门应将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上公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内容包括:Р供应商姓名或名称;Р不良行为基本事实;Р被有关受理单位或行政部门处理情况;Р记录有效期;Р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Р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应与处置执行时间一致。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处置执行期为三年。Р招标实施部门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未处于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处置执行期”,限制不良行为记录处置执行期的供应商参加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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