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或取消,在委托人已收到评估报告情况下,应全额付清评估费及已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Р如遇因故该房屋征收项目中途停顿,委托人应按受托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评估费用和已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支付给受托人。Р如遇该房屋征收项目重新启动,评估费用按新启动后需完成的工作量由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或重新签订合同约定。Р5、委托人未按约定要求支付评估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约定的评估费的% 。Р九、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Р1、受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向委托人提交具备出具条件的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该房屋征收范围的居住房屋评估均价。Р2、分户评估报告由委托人向被征收人转交。Р十、违约责任Р1、如果本合同签约一方违约以致本合同并未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Р2、由于不可抗力且非归于任何一方的责任,致使本合同中某项或全部评估服务内容无法继续进行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Р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Р1、委托、受托双方因本合同约定内容,在评估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Р2、协商不成的,争议涉及评估技术及报告结果方面的,双方一致同意将评估报告的争议提交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处理;Р3、协商不成的,有关争议涉及非评估技术及报告结果问题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该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Р十二、其他Р1、本合同自委托、受托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Р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中途变更、增减评估内容的,委托、受托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条款,或另行签订评估合同。Р委托人: 受托人: Р (公章) (公章) Р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人)Р签名签名Р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