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南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场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6KB

文档介绍
机构可以终结交易。Р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第三十六条土地转让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Р(一)扰乱交易秩序的;Р(二)将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作为转让标的;Р(三)在转让公告发布后私自在进行场外交易的;Р(四)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Р(五)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Р(六)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Р(七)应价或报价经确认后,要求撤回的;逾期或拒绝签订《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公开转让成交确认书》的;逾期或拒绝签订《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签订后拒绝履行的;Р(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Р交易过程中发生上述行为的,承办机构可作出中止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过错方因上述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Р第三十七条竞得人存在上述第三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承办机构有权取消违约者竞得人资格,竞得人已交的竞买保证金或转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转让人有权解除转让合同,收回本次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追究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Р第三十八条承办机构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为形式审查,不承担关于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作出的声明、承诺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的保证责任Р,交易双方自行承担风险。Р第九章附则Р第三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Р第四十条本规则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Р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