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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合同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交接手续之后,乙方可以按现状使用土地及房产,但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土地用途之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土地用途。Р 第七条办理土地及房产转让审批的期限Р 甲方承诺办理全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的审批及过户的期限不超过天,该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取得政府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乙方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办理完毕土地和房产的过户手续之日止。逾期不能完成转让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同意顺延的除外。Р 第八条违约及风险责任的承担Р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交付土地及房产,或者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转让审批手续的,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如乙方同意顺延的,则每超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转让费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Р 如因政府主管部门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内政府主管部门不同意转让,而乙方不同意顺延期限的,甲方应在退还全部转让费的同时,还应按乙方已交转让费的%向乙方支付赔偿金。本赔偿条款单独成立,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无效。Р 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费,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转让费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转让费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赔偿金。Р 第九条其他约定Р 如因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事宜未在本合同约定及乙方同意顺延的期限内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则甲、乙双方在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将土地、房产和已交转让费相互返还给对方。Р 在未完成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之前,如因乙方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Р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另外四份办理转让及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时交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Р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Р Р Р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Р Р Р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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