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抛售可供出售类证券,必要情况下出售持有至到期证券;Р(四)出售长期资产或固定资产;Р负债方流动性管理策略:Р(一)向集团内关联企业实施融资; Р(二)在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化解风险的,及时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支持。Р第十八条为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全行应逐步实施以下负债方融资管理策略:Р(一)将本行与集团内关联企业融资策略合并考虑;Р(二)建立融资总体定价策略;Р(三)制定利用非传统融资渠道的策略;Р(四)制定零售和批发客户提前支取和解约政策;Р(五)确立同业承诺的备用提款额度;Р(六)使用中央银行信贷便利政策。Р第五章对外报告Р第十九条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的对外报告分为: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Р第二十条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报告。Р本行向中央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报告的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和处理方案,均由综合管理部在领导小组的授权下,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报告。Р第二十一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Р(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均需经领导小组授权,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提供给新闻媒体或按统一口径接受采访。Р(二)在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原则上不接受任何新闻媒体采访;非经领导小组授权,行内任何其他人员不得向新闻媒体透露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或接受采访。Р第六章责任追究Р第二十二条发生流动性风险时,相关责任人员、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Р(一)故意隐瞒风险情况造成风险蔓延扩大和形成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Р(二)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及时上报的;Р(三)未经批准向外界泄漏风险情况酿成不良后果的;Р(四)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本应急计划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