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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取自救措施而未有效控制风险时,可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同业行等求助:Р (1)及时寻找存款来源,调整资产组合。向发起行申请拆借资金、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必要时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向地方政府申请对本行帮助及扶持;Р (2)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本行未到期的债权,并及时收回本息;向债权人披露本行解决支付风险的策略,以达到延期支付;Р (3)库存现金出现不足时,由财会部与其他银行进行协商,及时调运现金确保现金正常支付;Р (4)及时协调公、检、法等部门,查处出现的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理可能引起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Р (5)本行计算机系统或设备出现故障,导致客户资金无法及时入账,应立即联系科技零售部,及时与运营商联系查找原因,进行抢修,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发生网络被盗,应立即向小组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Р (6)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河南银监管及当地政府报告本行流动性风险发生的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效果,并通报公安机关。Р 第七条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后期处置:Р恢复运营,严防复燃。突发性流动性风险事件得到处置后,应组织各方尽快恢复正常营业,把握舆论宣传导向,降低突发性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要密切关注流动性情况,严防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再次发生。Р分析成因,追究责任。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对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行领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析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启动的应急预案是否得当,对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是否充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Р故意隐瞒风险未及时上报领导小组,造成风险蔓延的;Р风险发生后未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的,或未报规定向监管部门上报的;Р未经批准擅自泄露机密,酿成不良社会后果的。Р 第八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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