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 (七)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被收回后,该检测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岗位资格。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或备案增项、延期的,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不予核准: (一)超出资质或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后, 由于人员、设备变动, 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或备案标准要求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第三十七条由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检测机构, 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其资质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程序到原审批机构变更手续。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更正、补领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正、副本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交回, 妥善处理原检测档案资料,至少保留一年。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应当向委托方明示, 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恶意压价, 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平。检测收费作为政府指导性收费,上下浮动额度不得超出标准收费的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