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做特殊说明时校准周期为1年。Р4.3.2对需外部校准或检定的设备,由品管部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准或检定,并出具校准或检定报告。Р4.3.3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校准或检定。到期未校准或检定、以及校准或检定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不准使用。Р4.4监视和测量的调整和再调整Р 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在使用前或安装完成后由品管部(品管部)对其进行调整,使其进入可使用状态。Р4.5校准和检定状态标识Р根据校准和检定结果,对校准合格的、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单独存放,并保护好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或检定状态的标签。Р4.6校准和检定的记录保存Р品管部负责保存国家授权部门开具的检定证书。Р4.7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Р4.7.1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Рa)验证该设备在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是否失准;Рb)验证该设备的测量范围和精度是否符合要求;Рc)该设备是否在检定周期之内。当发现检测失控时,应对已测量结果作无效处理。Р4.7.2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也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防止其损坏或失效。Р4.7.3当监视和测量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偏差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告品管部,由品管部联系维修。维修后须重新校准或检定,并用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对该设备检测结果进行复检,评审和记录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应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具有适宜的环境条件。Р4.8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报废Р4.8.1凡经检定不合格而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方可提出报废。Р4.8.2报废的提出:属于贵重精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废。一般监视和测量器具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品管部经理审批后实施。Р4.8.3确认不合格或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器具,严禁继续使用,应隔离存放,做好不合格或报废标识,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做好登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