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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部材料或样品,致使工作对象因材料不合格或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多次往返申请; Р5、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客户答复而不予答复; Р6、工作人员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Р7、检验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粗枝大叶,不按操作规范,责任心不强,造成检测数据错误和仪器设备损坏等不良后果;Р8、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检测差错和检测事故分析处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拖延不报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Р9、其他违反制度的情形。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科室负责人以告诫;进行全中心通报批评,责令科室负责人书面检查。Р   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Р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Р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者;Р3、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者;Р4、在有关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者;Р5、参与任何影响检验判断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活动者;Р6、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Р    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Р1、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Р2、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制度的;Р3、主动赔礼道歉,客户已谅解; Р4、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Р5、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Р6、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Р五、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或申诉,应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Р六、对检验责任过错或违法行为的甄别或判定,由中心质量负责人或中心主任委派他人组织相关人员查清检验责任过错或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并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Р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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