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 Р保持整洁。Р 二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安排超过60岁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Р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Р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Р 二十四、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Р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员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Р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Р 二十五、施工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或职业中毒事故时,施工单位Р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应及时向职业健康安Р全部报告。Р 二十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严禁吸烟。Р 二十七、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防Р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图纸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Р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Р位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Р 二十八、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生产准备单位应对该项目工作岗位Р职业危害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防止Р事故发生。Р 二十九、在该项目试运行阶段,生产准备单位应将试运行中职业Р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对试产中存在的问题项Р 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Р 三十、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Р 目建设单位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Р整改回复;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Р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Р 三十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Р资料统一成册,逐一归档。Р 三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Р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Р 三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建筑施工的其Р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Р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