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Р(二)项目名称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Р1、子项:无Р2、实施依据:Р(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Р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Р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Р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Р(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Р序号17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Р(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Р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Р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Р3、实施对象:公民、企业法人Р4、前置条件:无Р5、承办机构:业务股Р6、调整意见:保留Р7、备注:无Р8、责任事项: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