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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人社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决定文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修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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