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奖励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行政奖励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行政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