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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正安县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177KB

文档介绍
人、具体承办人行政检查防火宣传教育检查《草原防火条例》第8条1.检查责任:在草原防火期内对全县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八条灾害防治和救援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行政确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定《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灾害防治和救援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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