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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品及票据管理规定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行确定。各分队“票管员”持本月财会人员开据的交款收据和罚没款票据存根到大队、分局管理部门进行结帐,并将使用完毕的整本罚没款票据和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交大队、分局管理部门留存。Р第二十五条使用《当场罚款收据》收缴的罚没款,各分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大队、分局管理部门,经财会人员清点无误后,开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由各分队“票管员”留存,大队、分局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没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使用《北京市罚没款统一收据》收缴的罚没款,须将第三联记帐凭证一同上交,经财会人员核对、清点无误后,在《北京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的存根联背后签字,由各分队“票管员”保存。使用《行政处罚缴款书》的罚没款由银行代缴,财会人员应及时从区财政取回第五联,经审核登记后转交承办分队附卷。Р第二十六条每年年终,各分队应与大队、分局管理部门结清票据领取使用数量,结清罚没款数额。要做到票据领取数与交回存根数一致,如票据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用手续。Р第二十七条每年年终结帐后,对本年度已使用完的《当场罚款收据》存根及作废的罚没款票据,由大队、分局财会人员负责统一销毁,并由办公室、法制科监销。《北京市罚没款统一收据》存根联保存期为三年,到期后应按规定销毁。Р第八章实施与监督Р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贯彻实施,由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Р第二十九条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暂扣物品及罚没款票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Р第三十条本规定应纳入大队、分局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九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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