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雾不呈雾状喷出, 每次罚责任单位 500 元。 7、综采工作面顺槽出口 50m 范围内存有积水而未及抽排, 每次罚责任单位 500 元。 8、采掘机不割煤而未停水,每次罚责任单位 500 元。 9、采掘工作面无故出现割顶、底现象,罚责任单位 500 元, 如因割顶而造成工作面漏矸、漏顶现象,视其严重程度,罚款 1000 - 5000 元。 10、采掘工作面出现漏矸、漏顶现象而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支护措施, 每次责任单位 500 元。 11、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影响到煤质而未及时向技术科、矿调度汇报且没有制定煤质保证措施,视影响的严重程度,每次罚责任单位 1000 - 200 0 元;如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措施执行不力,视影响严重程度罚相关责任方 2 00~5 00 元。 12、发现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出口 50m 范围内煤壁帮锚杆、木楔等未拔除,底板存有杂物等,每次责任单位 500 元。 13、各转载点浮煤未及时清理, 每次罚款 3 00 元。 14、供回液管、给排水灌管路发生跑冒滴漏现象,造成巷道积水或漏水进入煤流中的,处罚责单位 500 元。 15、对于工作面积水达到长、宽 5m ,深 100mm 而影响煤质的情况,处以责任单位 500 — 1000 元罚款。 16、各采、掘工作面必须完善供排水系统,发现利用运输溜子、皮带排水,出现水石煤等现象,每次罚款 1 000 -3 000 元。 17、对皮带上出现杂物, 瓦斯员未制止、未汇报的每次罚款 3 0-100 元。 18、对检查人员所提出的问题、隐患不积极整改的,加倍给予处罚, 对于屡教不改者,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科室、安畅项目部等单位要认真学习煤质管理办法, 在执行中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01 5.4.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