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罚没物资处理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Р 销毁物资时,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派员现场监督,并在有关销毁记录上签字见证。Р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废弃物,应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Р(一)罚没的有毒、有害、危险品; Р(二)用其他方式处置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Р(三)其他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随意处理废弃物。Р 第二十九条环保专业处理部门由办案机构根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按照便于归集、节约成本的原则选定。Р 第三十条罚没物资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资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Р 监督销毁罚没物资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Р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罚没物资应予返还的,按照出库的相关规定办理;毁损或灭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原物已经拍卖或处理的,应退还拍卖、处理款;拍卖、处理价款已经上缴财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Р 第三十二条罚没物资处理完毕,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罚没物资处理的相关单据、合同、凭证、记录等立卷,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副卷。Р 第三十三条财装科、办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Р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失的; Р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物资的; Р (三)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局法制科负责解释。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