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或调出本县申请,在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前,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作旷工处理。Р(三)教职工支教、异地任教程序Р1.各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按照县教育局支教计划都有义务到薄弱学校开展支教工作,支教期限一般为1-2年。支教期间支教人员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关系不变,绩效考核在支教学校进行,支教人员原学校将考核结果纳入支教人员回校后当年的年度考核。职称聘任时,具有支教经历且考核合格的教师予以优先。Р2.城区和各乡镇所在地学校(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的教师都有义务到同级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异地任教。异地任教期限一般为1-2年。异地任教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关系不变,绩效考核在异地任教学校进行,异地任教人员原学校将考核结果纳入异地任教人员回校后当年的年度考核。职称聘任时,具有异地任教经历且考核合格的教师予以优先。Р四、交流调配纪律Р1.交流调配的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到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Р分。Р2.到县外应聘人员不得采用借调方式,待正式调令下达后方可离开原所在单位。对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离开原单位的教职工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Р3.符合承担支教、异地任教条件而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承担支教、异地任教义务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并调离原学校。在支教或异地任教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民主测评满意度低于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延长其支教或异地任教时间。Р4.符合交流任职和挂职锻炼的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交流任职和挂职锻炼计划的,一律免去其领导职务并调离原学校。Р5.交流调配的教职工,必须参与到新单位的岗位(职称)竞聘,原单位的岗位(职称)聘任关系自然解除。Р五、附则Р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