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行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Р4、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有“猪等人”的情况发生。工作结束后,应对使用检验工具进行拆洗、消毒,对场地进行卫生清洗。Р5、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Р第八节无害化处理制度Р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执行。Р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销毁、掩埋、焚烧。Р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Р四、病畜鬃毛的处理:沸水中煮沸2——2.5小时。Р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其后按照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Р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Р第九节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Р一、为了加强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安全,避免和减少不安全肉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Р二、本制度所称不合格肉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主要包括:Р1、已经诱发肉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肉品;Р2、可能引发肉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肉品;Р3、肉品经检验、检疫确认不合格的;Р4、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判定的其他不安全肉品。Р三、自确认肉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肉品之时起,在24小时内应通知有关销售单位或个体停止销售该不合格肉品,通知有关消费者停止消费。Р四、不合格肉品召回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召回肉品的措施。Р五、不合格肉品召回应当保存召回记录。内容包括不合格肉品召回的时间、数量、原因、处理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