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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异同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持有的房地产。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当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且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选择将其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这种方法可以对房地产逐项运用。Р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持有的房地产。但是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下由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权益不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尽管该房地产权益是为赚取租金或/及资本增值而持有。Р核算范围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包括:Р•为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Р•经营租赁租出的建筑物和/或土地;Р•准备用于经营租赁租出的空置建筑物;Р•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Р•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但尚未完成的日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的建筑物。Р除上述由于定义不同而导致的核算范围差异以及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不在核算范围以外,中国新会计准则下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大致相同。Р后续计量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Р•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对企业的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除在特殊情况下,企业的某项建筑物在被初始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完工时), 即被认定其公允价值无法持续可靠取得,则该建筑物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其被处置。Р•中国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企业,中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相同。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Р- 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Р- 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Р(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Р项目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Р中国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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