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至为准,并按实际核实面积确权发证;原林权证四至界限与实际不符,经营范围无争议的,按实际经营管理现状确定四至,核实面积后确权发证;原林权证所载四至不清,经营范围有争议的,经协商、调解后确权发证。Р18.林业“三定”时或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如何处理?Р答: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权证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自留山证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又没有核发其它权属证件,农民一直经营该山,并无争议的,应予维持经营管理现状,维持公社发放自留山证所确认的自留山性质,按自留山确权登记发证。Р19.部分地方自留山、责任山已实行“两山并一山”的,此次林改中群众要求恢复原有名称的,应如何处理?Р答:林业“三定”后,有些地方将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这次改革,群众要求恢复自留山、责任山名称并分别实行相应经营管理的,能够区分的,应当允许按自留山、责任山分别进行确权发证;不能够区分的,按责任山确权发证。Р20.集体林和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内的,应该如何明晰产权?Р答:属于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按规定应确权发证到户。属于集体统一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的形式明晰产权,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应征得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明晰权属关系的基础上,不管是集体统一管理的山林,还是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经营上都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分类经营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Р21.农户自留山、责任山属国有林场的联营山场,农户坚持要求退出联营的,应如何处理?Р答:与国有林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在合同期内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Р四、林权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