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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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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旧城区改建,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进行公示。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方案,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大,不能实施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组织落实产权调换房屋,并公示批准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户型图。九、征收补偿费用存储落实产权调换房屋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复议,也可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十一、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动员大会对复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复估修正评估结果对不履行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补偿协议十二、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不成协议或产权不明确,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十三、作出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时间内又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按决定规定期限搬迁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十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后,政府实施,也可以由法院执行。十五、履行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履行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十六、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十七、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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