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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步骤流程图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Р步骤7.1Р公示评估结果并送达评估报告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政府将给予奖励。Р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项目概况、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风险性、安全性、可行性等内容,并对征收过程中可能诱发的社会风险作出评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Р步骤4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Р评估Р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Р步骤8Р签订安置补偿协议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专户,专项存储征收补偿费用,并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5、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预期风险处置经费。Р步骤5Р落实补偿资金Р步骤9Р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申请市、市(县)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对被征收人予以送达。Р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Р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随机确定。Р市、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必须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等事项。Р步骤6Р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Р步骤7Р选定评估机构构构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Р?Р说明:图中红色部分为法定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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