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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地拆迁律师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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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农圈网拆迁人权益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 13601297308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 2010 年7月1 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 1 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第十六条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二十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征收△规定通知农圈网拆迁人权益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 13601297308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7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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