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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总监办质量管理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报指挥部备案),涉及驻地办的处罚文件由总监办或指挥部下发,罚款列入支付报表奖罚项。巡查指令以及质量通报将作为施工单位和驻地办质量考核的内容,巡查组逐月进行汇总。Р 5.实行首件工程质量认可制度Р 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另行做实物试验。路基、路面在施工现场选定一定段落做试验路。一次试验不能成功的还应再进行,直至试验件合格。Р 施工单位通过试验,总结各工序的施工技术参数、施工方法、设备组合和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上报驻地办,属于一般工程由驻地办审批,抄送总监办;属于重点工程、关键工序由驻地办审核,总监办审批,抄报指挥部。批复后方可正式施工。Р 6.实行中间交工验收制度Р 分项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中间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该部位的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中间验收由施工单位书面报告,驻地办书面批复。中间交工验收前应进行该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相应的评定表格既是分项工程中间验收的依据,又是交工验收的必备资料,作为中间交工证书的附件。Р 施工单位应及时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Р 高速公路项目总监办质量管理制度提要:质量责任卡原则按分部工程建立。责任卡一式三份,施工单位、驻地办Р80/1-2004)有关规定对申请交工验收的分项进行质量评定。驻地办同时对该分项进行质量评定并对相应质量保证资料全面检查验收,经质量评定合格,该分项方可中间交工。分项评定工作及资料的完善在该分项工程完成后的7天内完成。Р 7.实行工程质量报告制度Р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后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驻地监理为监督单位,若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实体工程已经监理签认,则施工、驻地监理单位必须同时书面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驻地监理办、总监办、指挥部。Р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驻地监理办、总监办和指挥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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