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Р Р 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Р Р 第四十一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违法违规另行附加条件,限制食品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超过规定时限,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Р Р 第七章附则Р Р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Р Р (一)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Р Р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以及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食品生产者。Р Р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Р Р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Р Р 第四十五条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其它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遵守本办法。Р Р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Р Р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 Р 附件:1.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分类目录Р Р 2.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Р Р 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Р Р 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Р Р 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Р Р 6. 不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决定书Р Р 7.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式样Р Р 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撤销决定书Р Р 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