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本罪属于数额犯,即合同诈骗行为只有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才能构成犯罪。合同诈骗数额对于认定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具体适用具有关键的作用。Р对于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在理论界却存在较多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实骗数额即犯罪所得额为定罪数额。因为犯罪所得额是诈骗犯罪实实在在非法得到的利益总和,直接反映违法者主观恶性的大小,所以应以犯罪分子实际所骗取的数额为标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实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按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二种观点主张以行骗数额即合同标的额作为定罪数额。理由在于:合同的标的额即诈骗犯罪指向数额,直接反映了违法者的主观意图,表明其社会危害程度,即使实际所得数额未达到此标准,但为了更好的对犯罪分子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应直接适用此标准。第三种观点是以受骗直接损失额作为定罪数额。笔者较为赞同这种观点,因为若以实骗数额作为定罪数额,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实际交出财物,在到达行为人之前可能损耗,则可能导致这部分损失无人承担责任,以致轻纵犯罪分子。夏朝晖,《试论合同诈骗罪》,《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Р若以行骗数额作为定罪数额,又有可能出现轻罪重罚,罚不当罪的不良后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上记载的数额并不都是诈骗分子实际想要骗取数额。有些诈骗分子明知合同标的额是骗不来的,其主观上真正想骗到手的往往是合同的预付款或定金,实际上也只骗到预付款或定金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轻罪重罚的后果。而以受害方的直接损失数额作为定罪数额,既可以避免上述两种观点的弊端,在司法实际中又容易把握和确认。所以,以受害方的直接损失数额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最为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