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Р分社或门市部变更时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撤消的旅行社应当将其备案登记证明及时交备案发证机关销毁。Р(三)不得超范围经营Р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Р旅行社门市部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Р旅行社分社不得设立门市部,门市部不得再设立门市部。Р(四)自觉接受管理Р旅行社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Р四、监督管理Р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Р附件: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项目书(登录西安市旅游局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