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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46KB

文档介绍
等明火作业的,应当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火灾防范措施。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将收住人员居住房间、活动场所、厨房、医务室、中心控制室、配电室、库房、独立供暖锅炉间、消防水泵房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巡查和应急值守。应当加强院区进出人员登记,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入住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火种管理,房间使用蚊香、蜡烛、酒精等物品应当有专人现场看护,待燃尽或使用完毕后由服务人员带走,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天对用火设备和电气线路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人员住房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烟花爆竹禁放点,严禁在院区内和院区周边1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巡查看护;定期组织做好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品清理;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疏散预案,负责引导和搬运入住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第七章考核评价制度化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第二十五条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业务管理,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和经济管理手段,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部门将通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市、区两级民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北京市地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夯实社会福利机构火灾防控基础。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民政局会同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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