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出勤天数。Р请假时间超过规定限制,每次扣除当月奖金的10%;无故缺席,每次扣除当月奖金的50%,每月无故缺席超过两次,事后必须向运动训练教研室或体教部分管训练副主任说明情况,并接受进一步处理意见。Р教练员到岗后,需认真履行训练工作和学生考勤工作,学生考勤按《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一条执行。Р运动员补助费==当月应发金额×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Р寒暑假、五一、十一期间教练员、运动员的补助办法另行规定。Р第二十五条教练员带队(运动员)代表各省、市和行业体协参加全国体育专业系统比赛,按交流学习论,每学期外出参赛天数需控制在应工作天数的1/5以内。超过规定天数,按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执行。Р第二十六条对于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没有全部参加代表队的正常训练,运动成绩没有达到教练员所规定的要求,将视情况考虑部分扣除交纳的保证金,所扣除部分作为北京大学体育发展基金用于体育代表队的建设。Р具体办法是:入校后不能参加代表队正常训练者、违反校纪校规者、学习成绩、运动成绩不合格而被学校开除、劝退者或自行休学、退学者不予退还管理保证金;每缺少一年运动训练课扣除管理保证金1000元;参加训练但没有取得应有的运动成绩者,扣除管理保证金500元/年。Р第二十七条体育特长生入学后,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北京高校比赛(伤病除外)和体教部要求参加的比赛及测验赛。Р第二十八条体育特长生期末体育必修课学分和运动训练选修课学分由教练员按运动成绩签署意见,上报运动训练教研室审核,由分管运动训练副主任签字通过,报教务部登录成绩。运动训练选修课学分,每学年报送一次,体育必修课学分,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报送成绩。Р第二十九条参照《北京大学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第五章的条款执行Р附则Р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大学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体育教研部主任办公会通过,报送主管校长批准,自2002年9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