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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89KB

文档介绍
Р20Р15-20Р30Р20-25Р40Р25-30Р50Р30-35Р60Р35-40Р70Р40以上Р80Р共同外出执行公务,搭乘其他公务人员私家车出行的不予报销区域内交通费。Р发生的过路过桥费、高速费,另行据实报销。Р第八条公务出行乘坐本单位保留的业务用车或由各单位租用的社会化保障车辆出行的,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Р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报销审核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提高费用标准,不得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名义发放福利。Р第十条工作人员出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审批单、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单、开展公务活动的公文、公共交通票据等凭证资料。Р第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交通费用开支,对未经批准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Р第十二条各单位财务要定期对相关费用进行核算和统计分析。Р第十三条区外公务出行可参照《东丽区党政机关区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驾驶私家车赴区外公务的报销上限为每天80元,其中赴原五县(蓟县、宝坻、宁河、静海、武清)公务的报销上限为每天120元。Р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并经各参改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关行政岗位混岗使用或临时借调的事业编制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由现实际工作岗位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报销区域内交通费和区域外出行费用。Р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并经各参改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在边远单位支教或挂职锻炼的事业编制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由现实际工作岗位所属单位(边远单位)参照本办法报销区域内交通费和区域外出行费用。Р第十六条各参改单位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报销总额为上一年度实际公务交通费用总额的93%,不能突破。Р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附件1: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审批单(参考格式)Р附件2: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单(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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