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源提供方参与办案的,客户管理部登记备案后根据业务领域选择相关合作律师,所里扣除代理总金额的5 %作为备案费,案源提供方、承办律师的提成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承办案件的经营责任部门不再收取备案费。Р三、跨所合作Р1、个人案源合作Р律师个人案源跨所合作的,案源提供方必须事先先到客户管理部作登记备案,Р成案后则可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 35 %,跨所案件承办律师则依据总部或所在分所的《承办公共案源提成比例规定》提取案件代理费。如参与办案,合作双方比例自行协商,并签订《案源合作协议书》。律所则收取 5 %作为备案费。(分所或总部有一方收取的,另一方不再收取)案件承办方为经营责任部门的,律所不再收取备案费。Р2、公共案源合作Р跨所之间公共案源的合作,案源提供方提取案件代理费总金额税后的35%;提供案源方参与办案的由承办律师双方自行协商比例并签订《案源合作协议》后交总部客户管理部备案。Р四、分所内部合作Р分所内部案源合作比例由分所结合所在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其他案源合作情况,合作双方分配比例原则上由合作双方自行商定,协商不成参照本制度中相关规定。Р五、其他Р1、合作案源成案两年后,同一客户产生的案源均为案源承办方律师之个人案源,案源提供方不再提取代理费;Р2、提供案源不参与办案的,案源提供方可提取35%(税后)的代理费;成案之后两年内同一客户产生的多次案源,案源提供方提取的代理费比例逐次递减10%,但至少不低于15%;Р3、由案源合作产生的多次案源,案源承办方律师需到客户管理部备案登记,提供客户及案件的相关信息,该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交费后,由客户管理部书面通知财务部该合作案件提成比例情况。Р4、各分所客户管理部须每月底汇总当月案源合作情况,并报总部客户管理部备案。Р六、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所有。Р七、本规定自2###年#月#日起执行。Р北京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