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分支机构,原有的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实际要求。现阶段,我国律师事务所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单独管理事务所的各项事务。高级管理人就像企业中的CEO,是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发展战略起决定性作用的职位。这种主任负责制的管理模式只适用于规模小、人数少和业务相对较少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随着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逐渐扩大发展成为大型律师事务所,这种管理模式就会存在问题,通常表现为高级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且在管理方面缺乏专业性的问题。双重身份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既做业务又做管理,如果为了增加自身收益,重心放在业务方面,势必会影响管理工作;相反,如果律师重于管理,自身收益会大幅度减少而影响业务。根据2010年亚洲杂志ALB排名显示进行调研,我国规模前20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中90%的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双重身份,而且属于行业知名大律师,同时也是所内的高级管理人。10%的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属于专业管理,不承办律师业务。专业管理是指需要懂得律师业务、市场经营、又具有管理知识的综合性人才。然而我国大型律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精通法律而缺乏管理知识,精通律师业务而缺乏管理经验的现象很普遍。综上所述,我国大型律师事所的高级管理人存在的问题影响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2.2发达国家大型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的职责和存在形式2.2.1发达国家大型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的职责在德国,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也采用专业高级管理人对事务所进行管理。如潘德律师事务所和贝肯律师事务所,他们的专业高级管理人的职能和管理方式和现在公司CEO相同;在英国,著名大型律师事务所梅森律师事务所有两位专业的高级管理人,一位负责处理英国国内的业务,另一位负责处理全球范围的业务;在美国,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一般都设专业高级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从美国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贝克")高级合伙人葛孟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