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财产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Р(四)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Р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Р Р第十二章终止与清算Р第四十七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Р(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Р(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Р(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Р(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Р(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Р(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Р第四十八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Р第四十九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并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结束后,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提交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Р第五十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Р第五十一条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Р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方式Р第五十二条本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法协调解决。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