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且正常营业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因搬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详见附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三)镇、村(组)有合法建房手续的公建房屋,为巩固发展镇村集体经济、解决当地村民就业,在安置小区内进行建设并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予以安置。安置的公建房屋及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出让、转让,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村民公益事业。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经依法处理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徐政发〔2011〕60号文件执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其它设施补助费标准按附件执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其它设施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0元/M²非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4元/M²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合法建筑面积5元/M².月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其房地产市场评估额,给予一次性损失补偿。纯营业10%非纯营业6%误工费住宅500元/户其他设施补助费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200元/台空调拆装费窗机:100元/台;壁机:150元/台;柜机:200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户注: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计算。